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下]

  外贸族 2008-04-05  【收藏】 【推荐】 【评论
    34.保留金 

   (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有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 

   (2) 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3) 在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 

   (4) 监理人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 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

   35.完工结算

   35.1完工付款申请单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 

   (1) 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www.waimaozu.com

   (2) 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他金额。

   35.2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监理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6.最终结清 

   36.1最终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的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的内容,并附有关的的证明文件。 

   ①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②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③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他金额。 

   (2)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监理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再次提交经修改后的最终付款申请单。 

wai_mao_zu.com



   36.2 结清单 承包人向监理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36.3 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收到经其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提交发包人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1) 按合同规定和其他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 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发包人审查监理人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给发包人。不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始终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人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双方均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按提出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m7 E* u9 ?7 j, Q: p' y Y



   十六、价格调整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1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Ftn △P=P0(A+∑Bn --1 ) Fon 式中:△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 P0 ---按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和扣还;对第39条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同估算中所占比例; F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前42天的各可调整因子的价格指数 Fon---各可调因子基本价格指数,指投标截止日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规定在投标辅助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g$ M, \: e e4 S%


   37.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付款中再按实际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7.3 权重的调整 由于按第39.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7.4 其他的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37.5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20.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38.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  waimaozu@com

   十七、变更 

   39.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①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②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③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④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⑤ 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⑥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⑦ 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2) 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39.2 变更的处理原则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款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外贸族_WaiMaoZu.COM

   (2) 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①《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③《工程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的单价或合价。 

   39.3 变更指示 

   (1) 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 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2) 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监理人未按(1)项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WAIMAOZU.COM

   39.4 变更的报价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

   39.5 变更决定 

   (1)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规定的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要求按第44.1 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若在此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的变更指示,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39.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1)、(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  K$ K- Q9 m

   39.6 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39.7 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 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39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提出确定意见,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确定结果通知承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之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 

   39.8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1) 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B8 \3 q, Y1 b7 c5 K- \


   (2) 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59条的规定办理。 

   (3) 承包人违约或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9.9 计日工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2) 采用计日工计量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①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②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③投入该项目的材料种类和数量;

   ④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⑤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3) 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按第33.1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人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 
waimaozu@com


   40.备用金 

   40.1 备用金的定义 "备用金"指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 

   40.2 备用金的使用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上述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根据第39规定的变更办理。 该项金额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监理人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0.3 提供凭证 除了按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要求的属于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 

   十八、违约和索赔 

   41.承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订协议书时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 承包人违反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s; j9

   (3) 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

   (4) 承包人违反第26.1款的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拒绝按第26. 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 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按第 20.3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6)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第53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7) 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1.2 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 承包人发生第41.1款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 P"

   41.3 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 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第19.3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改,并限令承包人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1.4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41.5 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证明: 

   (1) 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2) 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41.6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 I6 E, d' K* v! O$ I0 [


   (1)若因承包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 

   ①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他应得的金额;

   ②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

   ③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他应付金额;

   ④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 

   (2)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①减去②、③和④的余额,若上述②、③和④相加的金额超过①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人。

   41.7 协议利益的转让 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41.8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l( V5 i. d9 f" k; k


   42.发包人违约 42.1 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3)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4) 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1) 若发生第42.1 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WAIMAOZU.COM

   (2)若发生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33.4款的规定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若发生第42.1款(3)、(4)项的违约,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 

   4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的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1)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 

   (3)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基地或合同另行规定的地点的合理费用。
s; j9


   (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费用。 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和退还履约担保证件,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他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 

   43.索赔 

   43.1 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书提交包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
K$ K- Q9 m


   43.2 索赔的处理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的42天内,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期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人。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33条、第35条或第36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双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 (4) 若承包人不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按第44.3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43.3 提出索赔的期限 

   (1) 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 I6 E, d' K* v! O$ I0 [

   (2) 承包人按第36.1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是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 

   十九、争议的解决 

   44.争议调解 

   44.1 争议的提出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44.3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施工。 

   44.2 争议调解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后的84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调解组签订协议。争议调解组由3(或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调解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调解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44.3 争议的评审

   (1)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分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

外贸族_WaiMaoZu.COM



   (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亦应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一分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

   (3)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后的28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调解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加听证会。 

   (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8天内,争议调解组应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 

   (5)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6)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意见后的28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若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争议调解组的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45.友好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6)项的规定发出仲裁意向通知,争议双方还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友好解决。若在仲裁意向通知出后42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
外@贸@族


   46.仲裁 

   (1)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或双方商定的其他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45条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3)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二十、风险和保险 

   47.工程风险 

   47.1 发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1)发包人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u& O$ I!

   (5)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7.2 承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1) 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 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砀损失和损坏。 

   47.3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失和损坏除外)。 

   47.4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发生第47.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48.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1)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 P+ N% W7 [!



   (2)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以及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

   (3)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期限及保险责任范围为:

   ①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②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③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48.2 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 

   (1)自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赔偿费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第47.1款或第47.2款规定的风险责任承担所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险损坏过程中造成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2)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第47.1款和第47.2款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风险,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友好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waimaozu_com



   (3) 若发生承包人设备(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除第47.1款所列的风险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所需的全部费用。

   (4)在工程完工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内发现的由于保修期前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外,应由发包人承担任何风险造成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49.人员的工伤事故 

   49.1 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 

   (1)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担自己雇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 

   (2)发包人应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监理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的人员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工伤事故责任。 

   49.2 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按第49.1款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 P+ N% W7 [!

   49.3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投保其自己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49.2款规定应负责任。 

   50.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1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50.3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责任 由于在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若其中含有承包人的部分责任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合理分担其赔偿费用。 

   50.4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带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o8 e! I; h6


   51.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51.1 保险凭证和条件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并通知监理人。保险单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51.2 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单的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51.3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若承包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发包人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4 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任何一方违反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十一、完工与保修 

   52.完工验收 

   52.1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 

   (1)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 

   (2)已按第52.2款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  % I6 E, d' K* v! O$ I0 [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52.2 完工资料 完工资料(一式6份)应包括:

   (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2)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3)永久工程竣工图。 

   (4)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5)未完成的缺陷修复清单。 

   (6)施工期的观测资料。

   (7)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像资料)以及其他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52.3工程完工的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52.1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监理人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和其他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报。  SOHO外贸族l( V5 i. d9

   (2)监理人审核后对上述报告及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8天内将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3)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收到完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

   (4)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52.4 单位工程验收 在单位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要1. 3款所列的单位工程项目中某些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第52.1至第52.3的规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按第52.3款的规定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

   52.5 部分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项工程时,可以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第52.1 款至52.3款的规定进行,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其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外.贸.族

   52.6 施工期运行

   (1) 按第52.4款、第52.5款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运行。

   (2) 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第53.2款(2)项的规定办理。 

   (3) 因施工期运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困难而导致费用增加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需由发包人合理分担的费用。

   52.7 发包人不及时验收 

   (1)若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临时移交证书。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人在此后进行正式完工验收所发出的提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正式完工验收发现工程未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应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 

   (2)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申请报告后不及时进行验收,或在验收后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即不接收工程),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发出完工申请报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waimaozu@com


   53.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

   53.2 保修期 

   (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查验,若经查验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他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他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53.3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 I6 E, d' K* v! O$ I0 [



   54.完工清场及撤离 

   54.1 完工清场 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经发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人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 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 

   (2) 监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 

   (3) 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亦已清除。 

   (4) 施工区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 

   (5) 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的指示予以清理。 

   54.2 承包人撤离 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的42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WAIMAOZU.COM

   二十二、其他 

   55.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56.严禁贿赂 严禁对本合同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贿赂和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若发现任何上述行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57.化石和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人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立即把发现的情况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做好保护工作。由于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58.专利技术 

   (1)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承包人所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因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但如果此类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人的要求,或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条款》规定所引起的除外。
B8 \3 q, Y1 b7 c5 K- \


   (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的专利技术,应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规定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申报专利技术和试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在投标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交的标有密级的施工文件进行保密,应保障文件中涉及承包人自身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因发包人疏漏而遭损害。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或其人员的不正当行为造成对承包人知识产权的侵害,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59.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的价值、对其他工程的影响和必要的设计原则、标准、计算和图纸等。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后,应会同发包人与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若建议被采纳,需待监理人发出变更决定后方可实施,否则承包人仍应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若由于采用了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则发包人应酌情给予奖励。 

   60.合同生效和终止

   60.1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g$ M, \: e e4 S%

   60.2 合同终止 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前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词语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 发包人是 (填人发包人名称)。 (4) 监理人是 (填入监理人名称)。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4) 主体工程包括以下工程:

   ① (填入工程名称); 

   ②…… …… 

   (5)单位工程指以下工程:

   ① (填入工程名称);

   ②…… …… 

waimaozu@com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示例,供参考) 

   (1) 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报价书;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条款; 

   (7) 图纸; 

   (8)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用工地范围和时限见(填入施工用地范围图表名称,用地范围图应标明范围的坐标)。 若招标文件中仅初步规定施工用地范围而未规定用地的确切界限和分片提供的期限时,本款可作如下修改: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 

   5.15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 P"


   5.16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补充)

   6.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本款中采用履约保函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___%;采用履约担保书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__%。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本款亦可采用以下方案。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履约保函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28天内一直有效。履约担保书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一年内一直有效。上述两种证件均应在其有效期结束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本款(2)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注:发包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需经批准的权力范围,以下示例供参考)。

   ①按第11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②按第20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③按第39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加大于__%时作出变更决定;

   ④……

   ⑤……  外贸.族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39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11.分包

   11.1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若需规定分包总金额的限额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中的"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改为"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总金额不得大于合同价格的___%,且分包人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出去"。 

   11.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本款(1)项后补充: 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的分包工作内容和资质如下: 

   (1)分包工作内容。 

   (2)分包人名称及地址。

   (3)分包人具有的与分包工作相类似的经验:

   ①工程名称及地点;

   ②工程主要特性;

   ③合同价格;

   ④工程完成年月; 
o8 e! I; h6


   ⑤工作内容和履行合同情况;

   ⑥该工程的发包人名称及地址。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及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如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工程设备名称 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4)本款(4)项规定的发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期限为__天。 增加条款:若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殊情况需要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增加下款:

   14.3 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 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表。 

   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参考格式) 

   序号 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 规格 数量 供货厂家名称 备注 

   (2)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及监理人指定的格式和期限,提交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需用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由承包人与指定的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并应将协议副本提交给监理人。  g$ M, \: e e4 S%

   (3)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承担上述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4)上述指定的供货厂家不能按供货协议规定的规格、数量、质量或时间要求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与供货厂家交涉,若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应依据其原因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担各自的责任。 

   15.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删去本款(1)项全文,并代之以: 

   (1) 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出租下表所列的施工设备。 

   发包人可出租给承包人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设备状况 出租地点 每台租赁价格(填入计价单位) 

   注:设备善栏内应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如系旧设备应写明设备的购时时间,、已使用的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17.进度计划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本款补充下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 __

K$ K- Q9 m



   年 月 工程和材料预付款 完成工作量付款 保留金扣留 预付款扣还 其他 应得付款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___年 ___月 ___日前发出开工通知。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如下表。

  要求完工日期表(参考格式)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20.工期延误 

   20.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下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 

   上表中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将单独予以确定,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__%。

   21.工期提前 

   21.1承包人提前工期 

   本款补充下表。 

   提前完工奖金表 (参考格式)

外@贸@族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 

   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若发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1)项中"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改为"无论是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还是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

   29.文明施工 

   29.2 施工安全 若发包人需要委托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时,本款就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3)项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消防的要求见《技术条款》。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其他承包人的关系。 

   32.预付款 

   32.1工程预付款 本款(1)项中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 ___%,第一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 ___%的 ,第二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 ___%的。 本款(4)项中先后出现的两个:"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分别为"合同价格 ___%"和"合同价格的 ___%"。  外.贸.族

   32.2 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本款(1)项中所指的"主要材料"为: ① (填入主要材料名称) ②…… ③…… 

   33.工程进度付款 

   33.4 支付时间 本款中"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 

   34.保留金 本款(1)项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 " ___%","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合同价格 ___%"。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4 其他的调价因素 (若还有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外的调价因素和调价办法,可在本款作补充规定)。 

   39.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②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 ___%"。 

   39.3变更指示 若用于河道疏浚工程时,本款应补充: 本款增加第 (4)项,其条文为: (4) 河道疏浚工程的变更造成承包人无法使用原选用的疏浚设备完成变更工作量时,除非合同双方协商同意按变更处理,承包人可以不实施这项变更工作。 

waimaozu_com



   47.工程风险 

   47.1 发包人的风险 若发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本款应补充: 本款(2)项中,在"造成"后插入"材料和"三字。 

   48. 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若由发包人投保工程险时,删去本款第(1)项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和其他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工程具体投保情况填写)

   50.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4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改为"发包人应以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 

   51. 对名项保险的要求 

   51.1 保险凭证和条件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quot; 改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相互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 

Waimaozu^com



   51.2 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或承包人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变动各自投保的保险单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51.3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或承包人在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日后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另一方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合同规定的投保责任方承担。" 

   53.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 _____年。 增加条款:用于河道 疏浚时,增加下款: 

   53.4 疏浚工程无保修责任 疏浚工程无保修期,承包人对已完工验收的疏浚工程,在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完工日期后所发生的工程缺陷,河道缩窄或其他不合格之处,都不承担保修责任。 

   60.合同生效和终止 

   60.1合同生效 若规定合同需经公证或鉴证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在…… " 签字并盖公章"与"后"之间插入"和办理公证或鉴证"。 

wai_mao_zu.com



   增加条款:若合同需要保密时,增加下条: 

   61 保密 除第9.5款和第58条(3)项规定外,双方还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双方相互提供标有密级的文件保密,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增加条款:若承包人为联合体时,增加下条:

   62.联合体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联合组成的联合体时,各成员应为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推举其中的一个成员为该联合体的责任方,代表联合体的任一方或全体成员承担本合同的责任,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以及全面负责履行合同。经发包人确认的联合体协议和章程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和章程。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