剽窃同行产品图片宣传 闽清一公司赔18.5万

  外贸族 2008-04-12  【收藏】 【推荐】 【评论

    闽清甲电器公司在未经同行企业乙电器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大肆剽窃同行的产品图片用于宣传,被乙公司告上法庭。8月27日,在福州市中院的主持下,甲公司同意销毁所有侵权产品,还将赔偿对方损失18.5万元。 g$ M, \: e e4 S%

    闽清的乙电器公司于1996年3月28日成立。甲电器公司于2003年10月成立,经营范围和乙电器公司相似。甲公司成立之初即保存有乙公司的产品目录图册。 出口_waimaozu}+ w5 g5 B

    去年,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印制并散发的产品目录。经对比,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剽窃使用自己的产品图片12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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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广交会上,甲公司广泛分发这些产品目录用于宣传。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令自己在当年广交会上的成交额大减,遂将甲公司告上法庭。 m7 E* u9 ?7 j, Q: p' y Y

    法庭上,甲公司提出:诉争产品目录,仅供内部使用。客户是否买产品,主要取决于产品实样。即使甲公司侵犯了乙公司的知识产权,其情节也十分轻微,未给对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不用赔钱。 外贸.族

    福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对其产品目录图册及其中照片依法享有著作权。甲公司擅用乙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印制成产品目录进行散发和商务洽谈,不仅误导了消费者,也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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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法院主持调解,甲公司同意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在报纸上向乙公司道歉。同时,甲公司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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