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责任

  外贸族 2008-10-27  【收藏】 【推荐】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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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商法》第一百零二条: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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