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贸族 2008-04-14 【收藏】 【推荐】 【评论】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甲方)為辦理「國土資訊整合流通供應建立運作機制之規劃設計」專案(以下簡稱本專案),特委託國立台灣大學(以下簡稱乙方)執行本專案系統建置相關工作,同意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經雙方議定條款如次: 第一條:契約文件及效力 本契約所附之建議書及其各項附件,均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有同等效力。惟契約附件與本契約牴觸者,其牴觸部分,仍以本契約為主。 第二條:委託事項 執行本專案,提出「整體規劃設計報告書」。 自本專案期程結束日起一年內,配合本會召開成果說明會或相關研討會,並提供本會相關諮詢服務。 第三條:執行期間: 自簽約日起至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 第四條:契約總價 總計新臺幣壹佰零柒萬零陸佰元整(含營業稅)。 第五條:付款方式 乙方於簽約後向甲方提出工作計畫書經甲方確認,由甲方撥付契約總價百分之十五計新臺幣壹拾陸萬元整(含營業稅)。 第二期款契約總價百分之三十五計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元整,於本專案進行二分之一以上期程時,由乙方具函提出期中工作報告,經甲方確認後撥付。 第三期款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計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整,於乙方如期提出整體規劃設計報告書初稿,經甲方同意收受後撥付(倘有違約情事,於乙方研究主持人繳納違約金後撥付)。 WAIMAOZU.COM 第四期款契約總價百分之三十計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陸佰元整,經甲方就整體規劃設計報告書初稿,提出審查意見(必要時舉行有關會議研商),送由乙方依照審查意見完成修正,並提出整體規劃設計報告書修正本、印製底稿及電子檔後,由甲方驗收後撥付。 第六條:提交內容、期限、違約金及契約終止(解除) 一、本專案進行期程二分之一時,乙方應提交期中工作報告五份。 二、乙方於本專案期間屆滿時,將整體規劃設計報告書初稿三十份提送甲方,除有特殊原因經甲方書面同意延期者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應繳交契約總價仟分之一的違約金,並自履約保證金扣抵。如逾期兩個月仍未能提交整體規劃設計報告書初稿者,經甲方定期催告,逾期仍不提出者,甲方得逕行終止契約,並沒收違約金,乙方並應於收到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核實扣除印製期中工作報告相關開支後,將其餘已支領之各期經費交還甲方。 三、甲方於乙方逾期兩個月仍未能提交整體規劃設計報告書初稿,而仍同意乙方延後交付者,以再延一個月為限,並仍按日計罰契約總價仟分之一的違約金,自履約保證金扣抵。到期乙方仍未能提交整體規劃設計報告書初稿者,甲方即中止契約,沒收履約保證金,乙方並應於收到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核實扣除印製期中工作報告相關開支後,將其餘已支領之各期經費交還甲方。 外.贸.族 四、乙方應提出完整研究報告修正本一百本、印製底稿及電子檔交付甲方;如逾期未提交整體規劃設計報告書修正本及電子檔,除有特殊原因經甲方書面同意延期者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應繳交委託契約總價仟分之一的違約金。如逾期兩個月仍未能提交整體規劃設計報告書修正本者,經甲方定期催告,逾期仍不提出者,甲方得逕行終止契約,乙方應於收到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違約金,並核實扣除印製期中工作報告及整體規劃設計報告書初稿相關開支後,將其餘已支領之各期經費交還甲方。 五、甲方於乙方逾期兩個月仍未能提交整體規劃設計報告書修正本,而仍同意乙方延後交付者,以再延一個月為限,並仍按日計罰契約總價仟分之一的違約金,自履約保證金扣抵。到期乙方仍未能提交整體規劃設計報告書修正本者,甲方即中止契約,沒收履約保證金,乙方並應於收到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核實扣除印製期中工作報告及整體規劃設計報告書初稿相關開支後,將其餘已支領之各期經費交還甲方。 第七條:驗收 本專案於乙方提交整體規劃設計報告書後辦理。 第八條:權利及責任 一、本專案所提交之整體規劃設計報告書,著作財產權悉歸甲方所有,乙方保有著作人格權,惟於本專案整體規劃設計報告書範圍內,乙方不得行使其著作人格權。乙方引用本專案整體規劃設計報告書及相關資料之一部或全部時,應註明引用出處或事先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始得或使他人對外發表,若有違反,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Waimaozu^com 二、乙方保證其依本契約所完成之整體規劃設計報告書均係自行創作,並符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時,乙方同意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 第 九 條:契約條文之解釋 本契約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解釋之。本契約未定事宜或對內容之解釋產生疑義,致影響契約之履行時,雙方應以誠信之原則,共同協議解決。 第 十條:管轄法院 如因本契約發生爭議而涉訟,甲、乙雙方同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十一 條:契約份數 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八份,甲方七份,乙方一份。 立契約人: 甲方:中華民國 代表機關: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代 表 人:林嘉誠 聯 絡 人:林裕權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八樓 電話:二三四一九O六六 乙方: 代 表 人: 聯 絡 人: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