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知识]滞报金

  外贸族 2008-04-14  【收藏】 【推荐】 【评论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应当向海关申报。超期未报的,从第十五天开始海关所征收的延期未报罚金称为滞报金。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征。

  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期间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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