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知识]退税
外贸族 2008-04-14  【收藏】 【推荐】 【评论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经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通关,经海关审查属实的;

   4、进口货物在完税以后放行以前,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经海关查明属实的,可酌情减免其进口关税:

  (l)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

  (2)起卸之后,海关放行之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5、按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在进口时已予征税,事后发现,并经海关审查属实的;

   6、进出口货物按章征税后,由于种种原因经海关总署审查特案批准予以减免税的。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应在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特定减免税货物补交减免税证明的退税申请,应以缴纳税款之日起三个月为限。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所有评论]
· 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言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提醒:不要进行人身攻击与无聊谩骂。谢谢配合。